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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塊鏈涉刑研究:只要收到贓款,刑事案件中就沒有善意取得了?
網(wǎng)絡整理 2024-04-23(原標題:區(qū)塊鏈涉刑研究:只要收到贓款,刑事案件中就沒有善意取得了?)
作者: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如需轉載,請私信或聯(lián)系作者本人獲得授權)
商品交易行為,如果說收到的贓款,正常情況下是,依據(jù)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需要判定收款人是否屬于善意取得,如果屬于善意取得,即(收款人)受讓人依法取得相關財產(chǎn)的所有權,如果不屬于善意取得,警方就可以追繳收款人或者受讓人的財產(chǎn)。
刑事法律體系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對于該制度,有觀點認為只屬于民事法律體系的專門制度,在刑事法律體系中不存在,此觀點是錯誤的。比如兩高2011年《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十條就明確規(guī)定“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同類型規(guī)定在2016年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也得到了重申,不僅僅是詐騙類案件,在非法集資類案件的相關司法文件中,也有類似規(guī)定,如在2014年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之關于涉案財物的處置和追繳的規(guī)定中,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不管在刑事案件還是在民事案件中,都是一個被法律法規(guī)明確予以保護的制度,是現(xiàn)代商品經(jīng)濟高度發(fā)展后的必然,既是適應商品經(jīng)濟發(fā)展的交易規(guī)則,也是物權法的一項重要制度。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動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轉讓給第三人,如第三人在取得該財物時系出于善意(合理對價+公示),則第三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在詐騙的或非法集資的案件中,所謂的無權處分人就是騙取了他人財產(chǎn)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人,他們將財產(chǎn)轉讓給第三人,就是將非法取得的資金用于正常的購買,或者是償付債務,第三人獲得相關財產(chǎn),比如相關財物或者資金,此時,如果第三人屬于善意的,且交易價格合理,且實際交付公示,此時就符合善意取得情形。此處所謂的善意,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某種民事行為時不知存在某種足以影響該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狀態(tài),在刑事案件中,就是確實不知道(也無法推定知道)相關財產(chǎn)(資金或者物品)屬于涉案的財產(chǎn)或者違法所得。
根據(jù)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在此前的詐騙犯罪案件司法意見和相關司法解釋里面都寫的很明確。這種規(guī)定的精神很明確,就是對于善意的收款人,體現(xiàn)的是一種無罪推定的態(tài)度。
但是在當前情況下,針對善意取得的處理方法發(fā)生了一些改變。很多地方的警方只要查到的是詐騙資金的收款人就直接凍卡,凍完卡之后,讓相關的收款人自行去向警方請示,甚至還要被拉入相關電信詐騙的黑名單,或者是被銀行納入風控名單。
這種做法有沒有問題?當然是有問題的,這屬于典型的對所有收款人的有罪推定。這種做法當然有好處,有效地阻止犯罪資金,不可控制的流轉。但是,對于大量的善意收款人而言,他本來就是正常的交易行為,收到的款項也不應該被追繳(注意,即便收到了贓款),那可以說是跟案件毫無關系的人,卻被白白的凍結了財產(chǎn)幾天幾個月甚至更久。
這些善意取得的人群要如何保護是應該值得重視的問題,而且在大規(guī)模的凍卡行動下,大量的善意取得者被各地的辦案機關和銀行進行定性,各地的辦案水平,司法認識程度并不完全統(tǒng)一,這就會引發(fā)很多不應該出現(xiàn)的冤假錯案。甚至有一部分人錯誤地認為,只要是交易中收到了贓款,收款人就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或者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進而被采取相關刑事強制措施。
對善意取得制度的忽視,進而導致對虛擬貨幣個人交易的性質(zhì)誤判
當前還有一種觀點,即只要是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獲得的贓款,就默認收款人屬于主觀上知情。原因在于辦案人員內(nèi)心默認了虛擬貨幣的交易行為屬于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或者認為該類交易即便不違反公序良俗,也屬于一種公眾媒體長期報道的高危交易行為,因此只要賣幣人(賣幣收款人)收到涉案資金,主觀上就存在模糊的認知,就同屬于幫助他人犯罪活動的人員。(甚至還有錯誤的觀點認為虛擬貨幣交易本身,即便沒有收到贓款,也屬于一種非法經(jīng)營罪的行為。)
根據(jù)2021年國務院十部委《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fā)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p>
由此可見,從事虛擬貨幣交易,如果符合公序良俗,本身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這是法律的基本常識判斷。而虛擬貨幣交易本身的確存在相關風險,但是,這種風險性的判斷,不能直接作為行為人主觀是否對某個具體案件具有主觀犯罪故意的判斷,也不能忽視行為人為避免相關風險,主動做出的合法性審查,比如相關交易者會主動核查交易對手的個人身份信息,核查資金來源,支付賬戶的近期交易情況,這些行為,是其主動的合規(guī)行為,不僅僅是主觀沒有犯罪故意,而且還是主動的防范犯罪,是公民遵紀守法的積極表現(xiàn),在很多案件中,卻被認定為一種“明知故犯”,此種認定方式可謂是一種強詞奪理和“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在幫信罪或者掩隱罪案件中的犯罪行為人,其主觀意識不論是模糊明知還是確定的明知,都必須是對具體犯罪行為的明知,比如通過交易價格,交易方式、通訊方式、交易流水等能夠合理判斷、懷疑交易對手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不是通過對公眾媒體報道就明確主觀明知。比如公眾媒體也經(jīng)常報道公益慈善捐款的正能量,但是不能排除也有犯罪分子通過公益慈善捐款進行洗錢的活動。
總結
當前司法實踐中,需要進一步通過相關立法或者執(zhí)法行動確定刑事司法“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從而進一步的讓法律保障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司法的進一步公正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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